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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 指导思想、原则是否正确。
  (二) 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 勘察、测绘是否全面、真实。
  (四) 设计对古建研究、评估是否到位。
  (五) 问题定量是否准确。
  (六) 维修措施是否得当。
  二、市文物局将评审会批准方案预算进行审查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市文物局依据专家意见,综合考虑后,对方案进行审批。并通过互联网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同时在其网站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审批文件备案和公示结束,如无异议,向工程业主单位出具正式批复意见。

第四章 专家论证

  一、北京市文物局专家组负责工程方案的咨询工作。专家成员须应符合国家文物局资质条件,熟悉北京市文物保护及相关工程专业的基本情况。
  二、专家组成员应严格依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定履行其职责。按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使用单位对工程提出的基本要求,客观、公正的表述自己对本工程在文物保护、设计规范、措施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特殊工程的专家论证或函审,市文物局可从专家库之外特邀社会专家参予选定补充专家,总人数不得超过专家论证小组人员的1/3。
  四、每个项目组专家小组不得少于三人,重点项目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国家文物局专家不得少于2人,专家由市文物局根据工程情况从专家库相关专业专家中选定。
  五、参加方案论证的专家应参加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五章 工程验收

  一、工程业主单位在工程完工并通过质量验收、备案后应立即向市文物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未通过市文物局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施工决算,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其他

  一、专家论证、工程预算评审所需经费由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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