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7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与批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除保养维护工程之外的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及立项工程初审。
三、抗震、防洪、消防、避雷工程设计方案,由市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由市文物局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四、市文物局负责对工程项目评估、向国家文物局申报立项、专家咨询与管理、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与批准、工程预算的审查及组织工程验收。
五、工程业主单位负责工程立项、设计方案的文件编制及上报,配合市文物局按照国家文物局的要求安排工程设计方案的现场专家论证或函审、编制工程预算及评审,安排专家参予竣工验收及编制上报决算、竣工资料等。
第二章 立项与评估
一、工程业主单位根据国家文物局对工程立项申报要求的建控划定、规划编制、图纸及保护措施及经费、工期等情况内容,向市文物局提出立项申请。
二、市文物局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按以下内容进行评估后,向国家文物局申报立项:
(一) 申报立项资料是否齐备、全面、准确。
(二) 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 文物保护理念、基本思路是否符合文物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四) 保护措施是否合理。
(五) 工程工期、经费估算等是否可行。
三、国家文物局批准工程立项后,工程业主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方案、积极配合国家文物局或北京市文物局安排专家论证或函审及设计方案上报工作。
第三章 方案审批
一、工程业主单位上报修改方案时,应附预算评审证明、针对立项及专家意见进行方案的修改说明,及专家按照以下要求对方案会审或函审提出对方案可行、原则可行、不可行等明确、具体的结论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