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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严格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市和区县民防局党组领导班子,要严格按照党委(党组)议事规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中央纪委和市纪委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审批和大额资金使用)决策制度,凡有关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项目审批等事项,都必须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人防部门领导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2]17号文件)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区县人防办领导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2]56号文件),2008年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民防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制定《关于区县民防局领导干部考核管理有关问题的办法》,以更好地促进市和区县民防局两级领导班子的全面建设,真正建设成为勤政、廉洁、高效的领导班子。

  (三)坚决查处违反“四个必须”和“十二个不准”的行为。全市各级民防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党员、公职人员,要对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上述规定的“四个必须”、“十二个不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有违反“四个必须”、“十二个不准”行为的,必须在30日内向所在党组织如实报告,并在2008年4月10 日前退出经营活动,上缴非法所得。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如实报告且没有退出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出,必须严肃处理。

  对于有违反“四个必须”、“十二个不准”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能如实自查自纠的,原则上免予处分;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对于不自查自纠的,经调查核实属于违反“四个必须”、“十二个不准”行为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五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等,分别进行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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