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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4、必须严格执行对“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批准”、“人防工程改造批准”、“人防工程拆除批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等5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杜绝失职、渎职行为。

  (二)“十二个不准”是:

  1、不准收受人防工程建设或使用单位及个人赠送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卡)、支付凭证,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准到下属单位或服务对象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参加由人防工程建设或使用单位安排本人及其亲属出国(境)旅游活动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消费活动;
  4、不准个人利用人防工程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干股谋取利益;
  5、不准在人防工程开发利用中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不准其子女、配偶及直系亲属参与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出租出让等经营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向人防工程建设或使用单位指定有关工程材料、设备,从中谋取利益;
  8、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随意改变人防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量;
  9、不准违反规定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0、不准违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人防工程防汛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1、不准任何单位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12、党员干部在离退休后3年内,不准从事与人防工程建设相关的工程材料、设备、安装和人防工程使用方面的盈利性经营活动。

  四、坚持党委(党组)集体领导下的廉洁从政负责制,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市和各区县民防局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更加有力的推进民防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

  (一)建立健全民防系统廉洁从政责任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市、区县民防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廉洁从政责任制。市和区县民防局的党政领导班子,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在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和区县委、区县政府、区县纪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突出抓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廉洁从政工作。市、区县民防局的局长、党组书记,分别是本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廉洁从政第一责任人;分管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是廉洁从政的主要责任人;具体承办此项工作的业务部门领导是廉洁从政的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与主管责任人,主管责任人与直接责任人,每年都要签订廉洁从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确实履行好责任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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