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管理。市和远郊区县民防局在履行“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行政许可事项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有关条款审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并按照市财政、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项目的个数、面积以及收取易地建设费的标准、数量,要每半年统计向上级报告一次。
(三)严格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管理。各区县民防局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审批和管理中,要严格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区县民防局直接管理的公用人防工程,要积极为社区居民、业主的文化娱乐生活提供便利和服务,加大社区指挥宣传教育场所建设的力度;在不影响社区居民和业主生活的前提下,为物业管理、保安居住、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存放等提供服务;在不影响社区居民、业主生活的前提下,经过所在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由使用人办理合法手续后,可开设超市、小卖部、旅馆、仓库等进行有偿服务。区县民防局管理的公用人防工程出租,必须由区县民防局直接与使用人签订出租使用协议,所收租金一律上缴财政,严格“收支两条线”。
三、坚持自警自律,严格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坚持廉洁从政,执政为民,是每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具备的政治品格,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市民防系统的各级领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以“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强化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特对市民防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重申以下 “四个必须”、“十二个不准”的纪律要求:
(一)“四个必须”是:
1、必须严格执行市、区(县)人防工程审批权限,坚决杜绝超越职权擅自审批行为;
2、必须严格执行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坚决杜绝不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行为;
3、必须严格执行人防工程行政许可的政策标准,坚决杜绝随意减免易地建设费及其他费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