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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受奖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七)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八)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的申明;

  (九)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复印件;

  (二)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复印件;

  (三)银行托管协议复印件;

  (四)托管资金到帐确认函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原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八)申请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款缴纳凭据复印件、汇算清缴申报表;

  (九)申请项目的税款计算说明;

  (十)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退出项目收益分配给自然人投资者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缴纳凭据。

  第十五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购房合同复印件;

  (八)购房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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