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受奖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七)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八)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的申明;
(九)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复印件;
(二)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复印件;
(三)银行托管协议复印件;
(四)托管资金到帐确认函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原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八)申请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款缴纳凭据复印件、汇算清缴申报表;
(九)申请项目的税款计算说明;
(十)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退出项目收益分配给自然人投资者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缴纳凭据。
第十五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购房合同复印件;
(八)购房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