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贴息: 对国家和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银行贷款资金, 进行一定数额的利息补贴;
3、 后补助: 对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项目, 适当给予后补助。
三、完善引导资金管理。
(一) 明确管理职责。 按照“统一管理、 统一回收、 上缴财政、 用于科技” 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省科技厅作为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项目汇总、 计划编制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管理、 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农办等相关部门作为项目推荐单位参与相关工作。
(二) 加强项目管理。 股权投资方式中,对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的,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财企〔2010〕57号)进行管理,对直接参股投资企业的,按照有关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贷款贴息和后补助方式项目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74号)进行管理。
四、做好引导资金回收工作。 本着“统一回收” 的原则, 加大引导资金回收力度。 由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负责引导资金回收工作, 以省财信控股公司作为回收主体,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省农办等项目推荐部门协助, 共同做好引导资金本金及使用费的回收工作。 同时, 对拖欠引导资金不还款的, 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回收。 一是采取抵扣方式进行回收。 对有新增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拖欠引导资金的企业, 由推荐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在其相关专项资金中一次或分次扣回。 二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回收。 对经营状况好、 有偿还能力而又不愿还款的企业, 由省财信控股公司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回收。
五、严格执行引导资金回收奖惩政策。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湘政办发 〔2003〕33号)的有关规定。 建立企业信用制度, 对及时归还引导资金信用好的企业进行重点支持, 对信誉不好、 恶意拖欠引导资金的企业, 财政专项资金不给予或少给予支持。对拖欠引导资金的单位, 取消其今后享受有关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资格,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项目推荐部门不得推荐安排新的项目资金。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引导资金回收和清理工作, 对企业由于资不抵债或关闭破产等原因, 其所欠引导资金回收无望, 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意见, 提交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 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核销与否的初步意见, 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