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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38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1、 落实民办学校税收等优惠政策。 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出资人将房地产投资入股, 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和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承受土地和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民办学校, 免征契税。 民办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 符合免征条件的, 免征耕地占有税。 民办学校变更校名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只收取登记费。
  2、 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和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信用引导、 贴息支持、 政府注资成立抵押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多形式筹措办学资金。 鼓励银行办理民办学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 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对产权明晰、 办学行为规范、 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信托、 租赁、 担保和基金等教育金融服务。 允许民办学校利用接受的捐赠资金和未分配的办学结余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基金, 通过基金营运增加办学经费。 企业、 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机关、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向民办学校进行捐赠, 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性事业捐赠法》 所规定的范围和有关规定, 准予其在税前扣除。
  3、 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民办高等职业学院、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在核定的办学总规模范围内, 自主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开展以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由学校根据补偿教育成本、 供求关系和财政补助及社会捐赠状况自主制定, 但须向社会公示;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可以自主设置专业、自主开设课程、 自主选用教材, 所设置专业、 开设课程、 选用教材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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