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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 融资政策。 积极支持省级及以上产业省政府文件8园区创新融资模式,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进行土地前期开发, 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各市州、 县市区要引导市场资金、 国有资产等优质资产向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 增强融资能力。 建立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风险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对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企业提供创业担保的机构, 各类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予以重点安排。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扩大对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利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服务创新。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内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集合债、 集合票据等融资产品, 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内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龙头、 骨干企业优先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 省企业上市引导资金、 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
  (三) 投资政策。 自2011年起,“退城进郊、退乡进城” 企业和其他新建项目选址不在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内的, 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 备案), 不提供土地、 资金、 电力等要素供应, 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集中。 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入市州、 县市区分成部分, 除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支出及法定支出外, 优先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2011年, 在省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 湘西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 省财政今后按适当比例逐年增加, 用于支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或贴息。 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所在市州政府也要按不低于省级的额度相应配套。 优先安排通达园区道路、 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 在科研项目立项、 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支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建立创新联盟, 建立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
  (四)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支持产业园区参加国内外大型招商会展活动, 鼓励各市州、 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招商; 积极探索由单个项目引进为企业集团引进, 单个企业招商为产业链上下游组团招商模式。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 加强对产业园区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 摆上重要议程, 主要领导亲自抓, 形成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 协调配合、 各司其职、 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成立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 负责产业园区建设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 由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环保厅、 省经信委、 省科技厅、 省商务厅、 省政府金融办、 省编办、 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 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负责研究提出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安排, 协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 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支持产业园区发展。 各市州、 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加强对产业园区工作的领导。 批准为省级工业集中区的, 其管理体制、 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的设置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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