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省级工业集中区设立条件。
1、 有完整的发展规划。 编制完成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 建设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 空间布局合理, 发展重点明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县市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城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 工业集中区规划应按照“整体规划、 分期实施、 滚动发展” 的原则编制, 其用地规模科学合理, 土地开发率不低于60%。
2、 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较高的投资强度。水、 电、 路等基础设施基本配套, 消防、 安全、环保达标。 工业用地率达到规划面积的50%以上, 土地投资强度不低入1500万元/公顷。
3、 有较强的产业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工业集中区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 区内注册企业20家以上, 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0万元的企业10家以上, 拥有高新技术企业3家以上。有一批投资5000万元以上、 市场竞争力强、 发展潜力大的在建或储备项目。
4、 有较为完善的环保设施。 产业符合环保要求, 企业排放达到环保标准。 工业集中区通过区域环评。
(三) 省级工业集中区审批程序。 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申请设立省级工业集中区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并附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环保厅、 省经信委、 省科技厅、 省商务厅、 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综合审查后, 报省政府以审批发展规划的方式批准设立。 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经批准的省级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要与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 要报省政府批准。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 土地资源配置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含国家级开发区、 省级开发区和省级工业集中区) 倾斜, 确保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建设用地需求。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 要按照推进“四化两型” 战略的要求, 对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用地予以统筹考虑、 优先安排, 纳入本级计划。 进一步简化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用地报批手续, 可采取批次、 项目打捆的方式报批, 批次用地可按不超过当地年度用地计划的30%申报。占用耕地不能在所在县市区实现占补平衡的, 可在本市州或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占补平衡, 耕地开垦费由省里统筹安排。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项目建设。 按照产业园区规划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有步骤地推进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内村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