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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24、 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 各地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幼儿园的建筑、设施、 设备、 环境及提供的食品、 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建立晨检记录、 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 严格接送幼儿车辆安全管理。 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 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 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幼儿园向保险机构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保险费用由幼儿园举办者承担, 不得向幼儿收取。 提倡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幼儿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5、 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机制。 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教师待遇和队伍建设、 保教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列为县级政府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卫生保健工作和管理水平进行检查指导, 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七、积极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6、 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 (2011-2013年) 行动计划。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到2013年向社会提供194郾49万个幼儿教育学位, 使全省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2%, 基本满足群众学前教育入园需求, 有效缓解“入园难”。 三年行动计划由省政府领导, 市州政府统筹, 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27、 实行政府统筹、 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完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基本制度和相关标准,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 以县市区为单位, 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部门牵头, 制定学前教育三年发展规划, 并组织实施。 要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人口变化和学前教育需求等情况确定年度发展目标, 分解年度任务, 落实分年度新建、 改扩建幼儿园数量和新增学前教育学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 分类落实幼儿园建设标准和制定三年用地规划。 要根据幼儿园年度建设规划, 落实年度建设用地。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幼儿园。 凡改作他用但产权仍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 在有建园需求的地方, 应依法收回用于举办幼儿园。 村级公办幼儿园原则上利用富余教育资源或其他公共资源举办。 省机构编制部门牵头, 会同省教育、 财政等部门, 尽快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机构编制标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 2011年底前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 (劳动)、 工资待遇、 社会保障和职称(职务) 评聘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牵头, 制定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政策, 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 教师工资和购买服务所需经费。 尽快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省价格管理部门牵头, 分类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通过成本核算, 指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综治部门牵头, 制定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牵头, 制定园车管理办法; 卫生、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制定幼儿园食品、卫生、 保健管理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 制定家庭教育实施办法, 开展早期教育, 特别是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指导。 充分发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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