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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10、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 捐资发展学前教育。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 通过保证合理用地、 减免税费等方式,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幼儿园。 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 设施配备和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入园。
  11、 落实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惠政策。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标准收取的教育费、 保育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 3号) 规定免征营业税;用水、 用电、 用气,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 2463号) 关于居民用水、 用电、 用气价格规定执行。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 分类定级、 评估指导、 教师培训、 职称评审、 资格认定、 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12、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各级政府要资助孤儿、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基本的学前教育, 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 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 有效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
  四、 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3、 各级政府要将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完善体制机制, 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 业务精良、 数量充足、 结构合理、 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
  14、 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全面实施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 严把入口关。 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在持有资格证人员中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制度。
  15、 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各地要根据国家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16、 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进一步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 师范专科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 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 扩大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规模, 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 多种途径解决幼儿教师短缺问题。 要制定幼儿园教师培训规划, 健全培训体系, 落实培训经费, 开展多种形式培训, 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
  17、 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和相关主办单位要保障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 公办、 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要按照《劳动合同法》 的要求签署聘用合同。 要提高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 逐步达到同职级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要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在享受社会保障、 职称评定、 评先评优、 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 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 对优秀幼儿园园长、 教师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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