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应按照“广覆盖、 保基本” 的要求规划和建设, 实行城乡统筹, 分类指导, 整体推进。 到2015年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总数达到50%以上, 2020年达到70%以上。 城镇公办幼儿园要以街道和社区为区域规划和建设,农村乡镇、 村要形成公办幼儿园的网络体系。 已改制的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属国家或集体的, 要明确其公益性质。 严禁用财政资金建设超标准、 高收费的幼儿园。
各级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 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 大力发展面向大众、 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政府购买服务可采取间接补偿为主、 直接补偿为辅的方式进行。 间接补偿主要是政府通过减免租金、 以奖代补、 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 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直接补偿主要是政府对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适当补贴保教费。 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不高于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其名单应向社会公告, 挂牌服务, 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6、 支持多种体制幼儿园发展。 鼓励企事业单位、 街道、 社区、 村民委员会举办集体所有制幼儿园, 为群众提供公益性服务。 当地政府要根据其服务范围大小和在园幼儿规模, 给予经费和政策性支持。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举办各种形式的幼儿园。
7、 规范发展小区配套幼儿园。 城区旧城改造和居住小区建设要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 并与居住区建设改造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 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8、 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 充分发挥优质幼儿园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鼓励其通过举办分园、 托管薄弱园等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积极探索交流互助、 资源共享、 优势互补的联合共建机制, 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 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三、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发展经费
9、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 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 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 重点支持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省本级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 实施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 支持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市州、 县市区也应设立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