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听取意见)
起草民防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班子应当广泛听取区县民防办、民防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
起草民防规章草案,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工作班子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工作班子对各方合理的意见应当尽可能采纳。分歧意见较大的,应当予以协调,协调无法一致的,应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七条 (报送审核)
民防规章草案的条文、起草说明、汇总意见、立法资料等有关材料,由起草工作班子负责起草或者汇总收集,报办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八条 (审查内容)
办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民防规章草案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对民防规章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审查前,法制处应当对上述审查内容进行研究,提出研究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九条 (审议)
民防规章草案应当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由法制处代表起草工作班子作起草说明。
第十条 (签发、函报)
民防规章草案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需要修改的,由法制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进行修改。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按照公文处理程序由市民防办主任签发,并函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一条 (执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促进民防依法行政体系建设,根据《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