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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的通知
(沪民防[2006]74号)


市民防办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程序,保证民防规章草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民防规章草案,是指已列入或者拟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本办负责起草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送审稿或者建议稿。

  第三条 (规划、计划)
  民防规章草案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由法制处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部署,会商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并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规划或者计划有调整或者补充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 (立法研究)
  相关业务处室认为需要制定民防规章草案的,应当提出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意见,经法制处听取意见和研究审核后,进行立法研究。
  立法研究由法制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可以委托有关专业组织承担,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

  第五条 (组织起草)
  起草民防规章草案,应当成立办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班子。起草工作班子由法制处和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按照办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开展起草工作。
  起草民防规章草案,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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