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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防办行政办事总窗口作为本办对公众开放的信息查阅和索取点,应当备有指南和目录供公众免费索取,提供主动公开信息的文件供公众查阅。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办政府信息的,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在市民防办行政办事总窗口索取申请格式文本,也可以从上海民防网站下载申请格式文本,按照要求准确填写有关内容;
  (二)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市民防办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三)行政办事总窗口和上海民防网站编辑部接到电话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到行政办事总窗口领取或从民防网站下载并填写书面申请表。

  第十一条 (特例)

  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办事总窗口办理)

  行政办事总窗口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做好登记,并视情可作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应当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书,并由申请人签收;
  (二)对申请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场请申请人补正;
  (三)对申请事项明确的,接收受理申请,出具登记回执,并由申请人签收。

  第十三条 (秘书处办理)

  行政办事总窗口受理申请或上海民防网站编辑部接收到申请信息公开的电子邮件后,应在当日转交秘书处,由秘书处根据申请内容转办相关业务处室或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业务处室或单位办理)

  本办相关业务处室或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对不予公开的、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信息不属于本业务工作范围掌握的等情况作出明确判断,分别提出办理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依申请要求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的内容,制作拟公开信息的相应文书,报办分管领导审核。拟公开信息涉及重大事项应报办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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