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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四)民防工程质量监督核查预告和情况公告,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竣工验收申报、民防工程档案验收的办事程序和流程、有关法规文件和表格;
  (五)民防防护设备定点企业认证情况及防护产品指导价格信息;
  (六)民防部门参与和处置有关灾情情况;
  (七)市民防办内部机构及其行政管理职能设置、调整和变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免予公开)

  本办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中的行政管理事项;
  (三)与行政管理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漏的;
  (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

  本办不宜主动对社会公开,但可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国家秘密的文件中不包含免予公开内容、且可以明确区分的部分可公开内容;
  (二)民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进度和审查意见、工程档案利用等有关民防业务类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途径)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本办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上海市档案馆和图书馆;
  (二)上海民防网站网上发布;
  (三)上海市民防办行政办事总窗口设立信息索取和查阅点;
  (四)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五)民防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秘书处应当每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及时编制、更新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目录应当包括信息名称、产生日期及内容简述等基本信息。工作年报、指南和目录应当通过上海民防网站公布,并应按规定提供给市档案馆、图书馆等处,以方便公众了解、查阅本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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