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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条 (依据)

  为切实推进市民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行政管理规范、公正和透明,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市政府令第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和保存的内容信息。

  第三条 (领导机构)

  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工作机构及职责)

  秘书处承担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汇总本办及直属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督促有关业务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处理向本办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汇总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情况。

  法制处负责审核确定本办制定的规范性和行政管理类文件是否信息公开。

  监察审计室对本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指通处、工程处、科宣处、监管处等业务处室或单位负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业务,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查询要求提出办理意见。

  市民防办行政办事总窗口和上海民防网站编辑部负责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五条 (主动公开)

  本办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民防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本办制定的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划以及规范性和行政管理类文件;
  (二)需要社会公众或其他组织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民防各项业务工作有关通知、通告、公告等信息;
  (三)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民防工程拆除审批、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的办事程序和流程、状态查询、常见问题、有关法规文件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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