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检查通知)
综合性执法检查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发出书面检查通知。检查通知应包括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标准和要求、时间安排等。检查通知由法制处草拟,报经办领导审签后发至被检查单位。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检查方法和要求)
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按照检查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被检查单位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
执法检查应当讲求实效,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形式。
第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义务)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通知要求,落实各项任务,配合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
被检查单位应当向检查组提交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的书面情况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单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情况反馈)
综合性执法检查组各部门在实施检查时,应当结合各自业务要求,提出检查意见或建议。检查意见或建议可以当场反馈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事后由法制处汇总,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应当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法制处书面报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的检查意见或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部门报告)
综合性执法检查组各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部门检查报告,经各自分管领导审阅后送法制处汇总整理。
部门检查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情况,针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总结经验和成绩,指出问题和不足,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进一步完善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
综合性执法检查,由法制处根据被检查单位(处室)自查报告和检查组部门报告进行汇总整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并书面反馈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根据相关业务处室书面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形成执法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