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经费纳入市民防办年度经费预算,在法制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计划部署
第五条 (检查依据和要求)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要求,或根据本办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组织实施。
民防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检查,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由法制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民防配套行政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的执法检查,一般在其实施两年内应当检查一次,由业务处室提出并纳入办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后按要求组织实施。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统筹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事先制订检查实施方案,建立检查组织机构,明确检查标准要求。
第六条 (检查计划)
市民防办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结合业务工作,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执法检查项目计划,送法制处汇总。法制处汇总整理、综合平衡后,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本年度市民防办执法检查计划,报办领导审核后,提交主任办公会审定。
执法检查计划包括:执法检查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部门分工等。
第七条 (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应当事先制订检查实施方案。
只涉及一个业务处室工作的单项执法检查,该业务处室是主办处室,应当会同法制处研究提出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经办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民防办主任审定后组织实施。
涉及多个业务处室工作的综合性执法检查,法制处是主办处室,应当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研究提出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经办分管领导审核或召集相关处室专题研究并提交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检查实施方案应包括: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标准和要求、时间进度安排、部门任务分工等。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
组织实施综合性执法检查,应当成立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由办分管领导牵头,成员从法制部门和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中选任。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区县民防办工作人员参加,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检查组的组成,由主办处室会同相关处室提出人选名单,报办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