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办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三日
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防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
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民防办根据国家人防办、市人大、市政府等上级部门(以下统称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或根据本办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对本市各级民防办及其业务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民防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行政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行政基本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的情况所进行的专门检查活动。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民防办法制处是执法检查工作的综合实施部门,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系和推进工作,并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市民防办业务处室是执法自查工作的责任部门,也是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履行自查、检查职责。
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相关直属事业单位是执法检查工作的落实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履行被检查义务,参与检查活动,落实检查要求。
市民防办各业务处室(单位)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评议考核和经费保障)
执法检查情况纳入对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办各业务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评议考核体系,由组织人事处会同秘书处、法制处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