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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村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干部培训阶段

  村民委员会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后,各级政府特别是民政部门要组织好新当选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以党在农村的现行政策和实用技术作为重点内容,进一步增强村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切实提高工作能力。

  (四)修订和完善制度阶段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总结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真修订和完善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为主的各项制度。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五)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2008年6月-7月)

  换届选举基本结束后,要采取县、乡(镇)普查,地区抽查的办法,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同时,要认真做好本次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四、经费保障

  依据《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此次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本级预算。

  五、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整体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07]56号)精神,层层建立由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县主要领导负总责、乡(镇)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基层选举工作领导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级人大要全面掌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动态,搞好选举的检查监督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指导,搞好服务,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依法按照村民自治精神处理选举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于选举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凡是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政治稳定,是否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可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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