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确定候选人。选民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提名或采取联名提出的方式确定候选人。条件成熟的村民委员会,在充分尊重选民意愿、遵循民主选举程序的基础上,提倡把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及村党支部其他成员和本村后备干部、优秀妇女、团支部成员、转业军人、致富能手等,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成员候选人。所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应按规定时间张榜公布。
3、选举方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换届选举采取无记名、差额和直接投票的方式。各地应根据各村实际确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差额名额。
4、监督审核。正式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其他有效形式,组织候选人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发表治村演讲,回答选民提问,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候选人竞选承诺、治村演说内容的审核,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行为,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贿选行为。候选人被确认有贿选行为的,应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或上级换届选举工作机构依法依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5、投票选举。选举日,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统一时间集中投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可采取设流动票箱和委托的方式投票。所有票箱应于投票当日集中,在选民的监督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当众开箱唱票。计票结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当场宣布计票结果和当选结果。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干部要按要求填“青海省第七届村民委员会干部登记表”,分别报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案。
6、工作交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产生前,村务工作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暂时负责。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将村民委员会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经有关部门审计并向群众公开后的村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工作档案及其他需交接的事项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改正,责令移交。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要依法处理。
7、健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口少的村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要帮助、指导各村及时召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对“两委”成员明确分工,保证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职有权,顺利开展工作。要选好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