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督查,应急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重点地区应急行动要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接到各地紧急报告和求援,有关部门要按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进入一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二、三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粮源外流。对本区域供应紧张的粮食品种,要求经销单位一律不得销往外埠。
2、组织外采粮源。对库存急剧下降,难以保证供应的粮食品种,责成有关部门组成专门采购小组,前往产地采购发运。
3、申请动用地级、省级或中央储备。通过领导小组申请动用承储在本区境内的省级储备或中央储备粮。
4、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责成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行销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特殊情况下,粮油价差采取财政补助措施。
5、定点限量供应。根据供需状态,确保居民定量供应的范围和标准,由各级政府指定的应急销售点凭证按同级政府规定价格定量供应。
6、临时管制市场。遇突发事件或供求危机时,由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批发交易,责令有关部门强行征购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调配供应。
(三)粮油应急供应的程序。
1、当粮食供应异常、价格波动较大、市场可供量急剧下降时,粮食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报告情况,由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决定下达启动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并明确实施的程序级别。
2、启动预案实施程序后,地、县两级粮食应急供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集中办公,负责处理协调粮食应急供应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粮食供应情况和信息,以维护社会稳定。
3、安排粮食主渠道企业组织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增加市场投放量。首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的周转库存粮食平抑市场,增加供给,并启动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各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组织粮源,增加市场供应量,稳定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
4、根据粮食市场应急状况,制定具体粮食供应办法。
5、加强粮食市场动态监测,科学预测动态走向。需申请动用地级储备粮供应市场时,由地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粮食应急状态的发展情况,及时向行署上报有关情况,并按照市场动态确定动用各级储备粮的方法和步骤。请示启动Ⅲ级预案。当启动Ⅲ级预案不能奏效时,经行署上报省政府请求实施Ⅱ级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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