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灾区要求,及时协调动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牧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对灾区的人畜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重大疫情有关应急预案处理。
(6)监督县级农牧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2.3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三级农业自然灾害时,由发生灾害的县级农业自然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自然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地区农业局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根据灾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对灾区的紧急支援工作。
5 预案启动和解除
5.1预案启动。凡遇到大灾和特大灾,须经海东行署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受灾地区县政府预案同时启动,各级农牧部门积极配合。部门预案由地区农业局自行启动。
5.2应急解除。当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地区农业防灾减灾指挥部宣布应急解除。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抗灾救灾的紧急救援人员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发生重大灾害时,由海东行署协调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员。
6.1.2加强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农田排涝,疏浚渠道,鱼塘清淤,抢整、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牧业基础设施。
6.1.3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搞好抗灾救灾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6.2协调救助加强农作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化肥、地膜、农药、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落实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牧业损失、农牧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省财政有关应急规定执行。建立地、县、乡三级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救助物资;地区级要储备100万元的抗灾救灾储备金,县级要储备100-200万元的抗灾救灾储备金。确保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
7.2物资保障
在自然灾害易发期,相应级别的农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优先保证各类农业救灾资金的落实和农牧业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保证第一时间内救灾物资和药品的供应。如出现物资不足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援助。
7.3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确保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实现灾情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力争做到组织、人员、设备、经费四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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