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灾害的农业自然灾害。
4.1.4发生下列灾害之一,为四级灾害
(1)未达到三级灾害标准的轻灾。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四级灾害的农业自然灾害。
4.2分级响应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抢救和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4.2.1一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级灾害时,由地区农业局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提请海东行署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启动《海东地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海东行署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全区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同时启动本预案,安排部署防治工作。
(1)地区农业局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紧急会议,会商灾情,部署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海东地委、行署及有关部门。重大问题恳请省人民政府和省农牧厅组织协调,争取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2)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主动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及时向重灾区发慰问电,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等服务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以行署名义向省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打救灾报告,及时争取救灾资金并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争取省级救灾种子和基金救灾物资,并动用县级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对灾区的人畜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重大疫情有关应急预案处理。
(6)监督县级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2.2二级应急响应。发生二级农牧业自然灾害时,由发生灾害的县级农业自然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自然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地区农业局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根据灾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灾区的紧急支援工作。
(1)地区农业局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议,会商灾情,安排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海东行署并通报有关部门和部门内各成员单位。
(2)加强灾情调度,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向省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打报告,及时争取和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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