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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海东地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重点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卫医[2006]15号文件规定的“一免七减”的优惠减免政策。

  (六)医疗机构要公开对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先、优惠医疗服务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七)门诊医疗补助

  1、将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200元的定额医疗补助和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31.6元(特困户门诊补助13.3元、特困户大病人均补助18.3元)统一纳入门诊补助(发给本人)。

  2、除上述发给本人的门诊费外,再给每个重点优抚对象每年救助360元现金,直接发给本人。

  (八)大病医疗救助

  1、住院医疗救助

  (1)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的医疗费,首先持《合作医疗证》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证》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剩余部分凭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出具的《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报销结算单》到县民政局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城镇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的医疗费,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剩余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属于低保对象的,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

  (3)住院事前救助。为保证已确诊的重点优抚对象能够及时住院治疗,对于暂无能力预交首付款的大病、重大病患者,县民政局可以根据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最新大病诊断书、住院通知单和首付款建议,给予事前救助。事前救助金额一般控制在首付款的70%以内。待治疗完毕报销医药费时,民政部门扣除已支付的首付款,再领取剩余的救助金。

  2、慢性病医疗救助

  重点优抚对象患下列疾病,病情程度尚不需住院治疗,但需要长期服药的给予慢性病救助。1、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疗;2、器官功能衰竭、血液、腹膜等透析治疗;3、糖尿病Ⅱ型(出现并发症)治疗;4、ⅡⅢ期高血压、冠心病、(心、脑、肾并发症之一);5、重症肝炎、肝硬化治疗;6、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治疗;7、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肺心病;8、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9、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者(非透析治疗);10、系统性红斑狼疮;11、类风湿关节炎;12、甲状腺功能亢进;13、特发性疾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硬化病、重症肌无力)等。救助时必须提供由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单,经核实批准,可采取定额医疗补助的方式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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