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海东地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民政局《关于海东地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海东地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地区民政局 二○○八年三月)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民发[2007]11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海东地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军队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二、保障办法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按属地原则纳入各地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保障;没有建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参加所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内),由当地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救助(上述优抚对象只适用于本条,不适用本条以外的其它各条款)。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三)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凡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缴费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帮助其缴费参保。
(四)在农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青政办[2004]153号文件的规定,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保费,在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