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精神,落实好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使部队业务经费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七)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督,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查处;在土地审批、用地指标方面优先考虑并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土地征用工作。
(八)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星级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灭火演练,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对星级宾馆未按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取消其星级资格。
(九)科技部门负责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消防科技计划、项目的编制和实施,开展消防科技研究开发,评定消防科技新成果、新产品并推广运用;将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内容。
(十)教育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不予办理教育许可证;要将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纳入小学、初、高中的必修课。
(十一)文体广电部门要严把歌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文化经营单位审批关,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许可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督促文化经营单位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整好用;要做好体育场馆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办理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审批手续,并做好现场保卫工作。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体育活动不得批准。
(十二)卫生部门要参与大型灭火演练和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医疗机构不得办理执业许可。
(十三)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规划实施的消防监管。对未经消防审核同意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不予产权登记;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各地消防专项规划;督促物业管理部门对居民住宅区开展日常消防检查,确保消防车道畅通;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水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提前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管,对严重违规设计经消防部门指出又拒不改正的设计单位和不按图施工造成消防隐患的施工单位要严肃查处。加强对规划的实施监督,合理布局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等,确保城市的总体安全。加强对老城区的规划改造力度,逐步消除老城区的火灾隐患,同时协助消防部门加强对施工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四)交通部门要参与大型灭火演练,加强对危化品车辆的管理和对驾驶员、押运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负责货运输站(点)及公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各环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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