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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文体广电局《海东地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海东地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地区文体广电局  二00八年六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青政(2007)61号>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精神要求,为认真搞好全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工作目标

  以县为单位,通过第三次文物普查,全面掌握各县境内地上、地下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文物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周边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状况,总体评价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全区地上、地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窑及石刻、近现代重要的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

  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各县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的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

  普查登记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的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三、普查任务

  1、各县对境内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填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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