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指导,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今后一个时期,要认真研究,深入推动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推动法律援助向基层延伸。一是继续扩大工作站建设。全区每个司法所都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司法所的乡(镇)设立专(兼)职的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在近年来全区各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的基础上,形成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依托,法律援助联络员为补充的工作格局和网络。二是抓好制度建设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发展和提升业务水平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建立健全《咨询接待登记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法律援助回访制度》、《法律援助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程序规则》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机构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的工作,做到“四统一”(统一收案,统一审批、统一指派、统一发放办案补贴),同时,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开展经常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通过用制度规范行为,使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迈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队伍综合素质。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的工作力度,建立具体有效的年度培训计划和长远规划,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办法,每年要至少举办1-2次培训班,全面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法律援助服务队伍,为推动我区法律援助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四是努力提高办案的数量和质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扩大法律援助案件受案范围,做到在应援尽援的基础上,保证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对受援人回访和案卷质量评查,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监督,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不断树立法律援助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水平。
五、加强管理,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水平
为了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今年上半年,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已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全省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于2008年3月24日下发了青综治办[2008]5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省有关部门制定了《青海省法律援助工作考核目标》及《考核细则》,要求各级政府和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建设,使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迈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文件还规定,各级综治办及其成员单位必须按考核内容完成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相互衔接的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对已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全部免(减)收诉讼费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的办案人员在调取、复制档案、案卷材料时,应当按照半价收取费用。各级政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充分保障弱势群体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整合法律援助资源,积极调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各有关部门要以“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农村”为主题,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为构建和谐海东服务的主题实践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公安、检察、法院、建设、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工会、团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予以积极的支持和密切配合。全区各级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切实了解和掌握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争取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营造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环境,真正架起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特别是联系困难群众的“法律桥梁”,更好地服务和方便受援群众。通过各方面的协调支持和配合,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能力,使我区法律援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出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