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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社会知晓面和覆盖面

  我区是青海省人口稠密地区,广大农村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等受援对象比例高于全省。因此,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宣传,提高社会和各个阶层群众对法律援助知晓率,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把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列入“五五”普法规划,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送法下乡、“12·4”法律宣传日和农村群众聚集的节庆假日等各种形式,开展多层次的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总结典型案例,印制散发《农民工维权卡》、《农民工维权手册》、《法律援助联系卡》等宣传资料,使受援群众明白法律援助联系渠道和受援方式,方便基层群众申请和办理。各级援助机构要加强协调合作,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联系,利用农民工外出务工技能“阳光工程”培训的时机,向农民工开展法制讲座,宣传与农民工最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合同法》,使农民工知晓依法维权的途径和办法,提高维权意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和各个层次法律援助工作站,都要结合“五五”普法和“法律七进”活动,广泛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使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社会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努力做到人人皆知,从而使法律援助成为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重要内容,使法律援助工作成为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能力

  为了落实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必须建立适应我区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依据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办[2003]174号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办[2007]91号文件精神,地、县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落实拨付到位。同时,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分三年逐步提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标准,从2007年起,地、县两级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标准为2007年0.20元/人,2008年0.25元/人,2009年0.30元/人。通过落实经费,保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能业务的需要,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加强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建设,努力改善办公条件,加大硬件建设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提高各级法律援助工作能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设立专门帐户,建立台帐,要认真执行《中央补贴地方法律援助案件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规范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杜绝挤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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