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查。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上报的《审批表》后,及时组织人员上门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逐户进行审核。乡镇政府对拟改造的危房进行数码正面全景及房屋局部拍照,全景照片中须有户主影像并作必要的标注说明,如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困难类型等。核查中若村委会上报危房改造对象与前期调查摸底对象不符,必须由村委会说明原因,并留档备查。乡镇政府审查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及村社公开栏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在《审批表》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危房改造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4、审批。县危房改造办公室接到乡镇上报的《审批表》后,组织专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危房对象的30%。核查结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在《审批表》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统计汇总资料、影像资料及县级《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花名册》一并上报地区危改办备案。地区危房改造办公室统计汇总上报省危改办备案。审批结果在改造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委会张榜公布。
(三)组织实施
各县政府作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研究制定本地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建设任务。各县要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县的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采取集中建设的,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采取改造对象自建的,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的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施工。危房改造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程序。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建设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对派驻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安全责任目标。在实施中可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方式,对有施工能力的危房改造对象,可自行施工;对无施工能力的危房改造对象,由县、乡镇组织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人员进行施工;也可以采取集中采购建筑材料帮助进行施工,对由乡镇集中采购建筑材料的,购买建筑材料时,必须有包括改造对象在内3人以上的群众代表参加,可集中就近选用合格和统一加工建筑材料帮助危房改造对象解决施工困难和降低成本,各县、乡镇要做好有关建筑材料的监控工作。
(四)检查验收
地、县危房改造指导小组统一领导,按照“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设计图纸、统一建设质量”的总体要求,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改造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发改、财政、监察、建设、残联、有关乡镇等组成工作组,对改造工程进行统一验收,并写出报告书,报地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地区民政、财政、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各县危房改造对象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危房改造对象的户数的10%。抽查后写出报告书,报省危房改造办公室验收。年终,由地区危房改造指导小组进行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将给予重点补助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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