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负责评估的通知、公示、公告、通报以及备案等工作;
(七) 筹备评估委员会工作会议;
(八)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负责对区(县)和枢纽组织提交的4A、5A等级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评估意见。评估专家组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若干个。
第八条 专业评估机构经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根据评估办法、评估标准,结合社会组织的自评情况,对提出评估申请的社会组织,逐一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就拟评定的等次提供书面意见。具体事项在协议书中另行确定。
第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受理社会组织提出的评估申请,并按本规程的规定实施评估。
第十条 凡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在提交申请后进行自评,根据评估标准和自评得分,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评估的等次。
第十一条 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在申请年度的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持《评估申请表》、《评估标准计分表》及自评报告(申请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还需要由市社团局认可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到区(县)或相应的枢纽组织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各区(县)和枢纽组织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受理的社会组织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为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评估资料交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于10月30日前完成参评的社会组织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审查资料,筹备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评估委员会会议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送达评估委员会各与会成员,并做好联络和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在听取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报告后,对专家组评估结果进行审议,以记名表决的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确定社会组织的评估结论。
对未获得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受评社会组织,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单位进行反馈。如受评社会组织及其专家组有足够理由,且一致要求作补充审查评估的,由专家组会同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办理复核,并在30天内做出复查结论。需确定评估等次的,重新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或以通信方式分别征求评估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仍未获得规定表决数通过的,不再进行二次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