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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枢纽型组织正式开展评估的,需提出委托申请,经市社团局批复确认。

  附件: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规程(试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明确评估工作的操作环节和办事流程,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社会组织评估,包括初次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符合规定的复评,以及因各种原因对已经取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原评定等次的调整和取消。
  第三条 本市成立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委员会(以下称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社团管理部门聘任。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15名专家组成当年评估委员会,并推选主任1名。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 审议并确定各区(县)和经授权的“枢纽型”组织(简称枢纽)提交的4A、5A级评估名单;
  (二) 根据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提议,审议取消、调整社会组织评估等次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团局。办公室内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涉外社会组织四个评估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本市各区县、枢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开展及没有纳入枢纽性管理的社会组织评估的受理。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能
  (一) 负责社会组织评估标准修订(正);
  (二) 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
  (三) 负责本市社会组织评估的日常管理指导,以及对已经取得评估等次的社会组织的随访和后续监管工作;
  (四) 负责涉及社会组织评估的信访、举报的受理;
  (五) 负责对评估小组提出的取消或降低评估等次的案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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