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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食药监食许〔201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并印发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应于2011年10月1日起,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且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已投放市场且已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进行备案,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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