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涉及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撤职案,按照《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的具体内容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应成立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人员,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及时提交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审查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研究处理的情况,应在三个月内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质询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条 在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采取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