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拟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拟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必须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待补考合格后再任命。同时,必须在任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承诺。
承诺的主要内容: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综合素质;二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人大通过的各项决议;三是认真履行法定职能,明确任期工作思路、措施办法,严格依法行政;四是严于律己,勤政廉政。《任前承诺》打印一式三份提前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到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挂职干部,需县人大常委会任命职务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介绍被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任免理由,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表决人事任免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获得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
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应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拟任人员未获通过,提请机关可在下一次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提请审议。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不符合任职条件或有问题需要查清的拟任人员,暂不表决。
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对提请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但不能另投他人。
第二十七条 表决人事任免案时,县人大常委会在组成人员中推荐监票、计票人各1名。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获得任免人员名单。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颁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的任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