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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六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二节 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如果代理县长人选不是副县长,应先提请决定任命其为副县长,再决定代理县长的职务。代理县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县长为止。

  第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决定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新的一届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等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的职务。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需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理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三节 县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院长人选不是副院长,应先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再决定代理院长的职务。代理院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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