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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2007年3月27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原则和贯彻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注重群众公认和工作实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补选上级人大代表;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撤销、接受辞职,批准辞职,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县人大常委会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机构名称和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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