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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7年6月22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在研究有关工作和交换情况的时候,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根据主任会议议题、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前一至二日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题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主任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或者副主任提出,主任会议确定。专题主任会议题,年初应作出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重大问题的决定,须经主任会议成员过半数赞同才能有效。

  第九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定人大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时间、会期,列席会议人员,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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