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树木补偿标准按照枣建房字〔2008〕49号文件执行;住宅楼房层次差价系数参照商品房销售系数执行。
(十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下属单位、企业的房屋征收工作。电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供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所属单位要按照谁的资产谁迁移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沿线的房屋征收工作。
四、房屋征收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
(二)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房屋征收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他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五、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要建立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房屋征收补偿,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严禁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中断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凡是房屋征收引起的来信来访,要本着实事求是和依法处理的原则,多作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矛盾。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绝不迁就,依法严肃处理。
(二)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城市居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征收决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要依法进行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公安部门对滥用强制手段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查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