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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费,住宅房屋每户标准为500元;非住宅房屋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它费用。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补偿费。

  (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七)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生产、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

  (八)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交出征收房屋钥匙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补助。奖励标准为每提前一天住宅房屋奖励1000元,非住宅房屋为每平方米15元,签约期限不少于10天;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户300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5元。逾期取消奖励和补助。

  (九)用于安置的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新闻媒体或者征收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

  (十)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8元,非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造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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