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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六)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或区(市)人民政府。

  (七)市或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八)市或区(市)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九)市或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市或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一)市或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及面积等材料。

  (十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六)安置房建设完成,被征收人办理上房手续。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为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三)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四)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且符合下列条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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