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
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房管部门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决定是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房屋安全状况鉴定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出具的房屋安全状况鉴定结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六)征收安置房屋。
1.以征收人名义购买的用于异地安置被征收人的商品房,房管部门凭售房单位的售房资料、征收人的购房合同、安置协议及安置通知单等资料,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在征收前已出售给该房使用人,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征收时征收人直接与购房人签订安置协议并进行安置的,房管部门凭征收安置资料及原产权单位售房证明材料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私有房屋在办理转移登记前被征收,征收人与购房人签订征收安置协议并进行安置的,房管部门凭有关购房证明及征收安置资料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七)相关归档资料遗失的房屋。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遗失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查档、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购房合同、征收安置资料等遗失的,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征收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复印存根,并加盖单位印章。房管部门凭上述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六、税费问题的处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或征收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补缴,不得转嫁给购房人或被征收人。
(二)本规定中涉及需要原开发、建设单位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相关税费,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权利义务承担者负责。
七、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市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对房屋权属登记做出明确处理意见的,仍按当时的处理意见办理。
(二)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向社会出售的房屋(审批手续齐全),由审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部门出具确认手续后办理,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应补缴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