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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枣政发[2011]3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关于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范围

  枣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于2003年8月10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因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

  二、受理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

  (二)符合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排水、供电、消防等要求;

  (三)土地、房屋权属清晰;

  (四)建筑质量经具有资质的部门确认,质量合格或不属于危房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予登记的范围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权属有纠纷的;

  (二)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申请登记的使用功能与规划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原批准的建筑使用功能不一致的;

  (四)临时建筑;

  (五)建筑物违法建设部分;

  (六)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办理程序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持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建部门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补办的相关手续或出具的证明,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发证。

  五、处理意见

  (一)无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有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手续,或国有土地来源清楚、无争议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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