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区(市)要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因素,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其收支范围与标准,核定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进行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投入责任,主要由区(市)政府承担。市里按照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补助。以2009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药品加成率58.53%和药品收入确定药品加成收入基数,扣除部分政府公共卫生补助后确定补助金额,对滕州市、市中区、枣庄高新区按照15%的比例补助,对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按照25%的比例补助;对一体化管理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每个乡医(依据枣政办发[2008]30号文件要求确认乡医数)按照上年度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扣除省级财政补助后确定补助资金,市里按照上述分类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市直医疗机构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2009年药品费和15%的药品加成率进行补助。
(五)加快改革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制定并落实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合理核定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改革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稳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区在启动实施的同时,要同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
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比例,合理确定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护理人员编制数。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职正式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对分流人员要区别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正式聘用到岗的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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