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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在总结滕州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实施进度,到2011年,在全市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是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二是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卫生室取消药品加成,减轻群众药费负担;三是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养成科学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四是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机制和人事分配制度,转变“以药养医”的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我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市使用的基本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所有列入实施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

  (二)实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全省实施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后,由通过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自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之日起至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执行之日,为招标采购及配送工作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区(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仍按原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进行配备;在最高采购限价内,参照当地原招标价格,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其库存药物全部按原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

  (三)提高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比例。将我省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额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在基金支撑能力允许的前提下,可进一步提高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较非基本药物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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