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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1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枣庄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09〕17号),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上级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部署,以满足全市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真正为群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坚持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的原则。实现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招标采购、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各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

  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发展的原则。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综合配套、改革创新的原则。有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各区(市)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实施新机制的有效方式。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以及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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