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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行署办、林业集团公司办关于印发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提供虚假户口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后,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从重处罚,做出不予落户决定,已落户的将予以注销户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我区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
  各地、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特别是要尽快在乡镇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
  (一)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并轨,最终建立城乡一体、居民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进行认真测算和具体评估的基础上,切实把握实施的时机和过渡的时间,积极、稳妥、整体、平衡地推进该项工作。尽快实现由制度全覆盖到对象,扩大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体系,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转换衔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分类救济和应保尽保,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大力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多方面筹集资金,确保城乡老弱病残、生活无着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劳动就业制度。
  迅速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在不同地区间的有序流动。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就业服务工作向乡镇延伸,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就业管理体制,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与城镇劳动力同等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三)认真执行省、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的计划生育工作衔接。
  各级计生部门可根据户口是由居委会管辖还是由村委会管辖来采取相应的计划生育政策,制定具体执行措施,确保实行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后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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